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中的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行政處罰權。
3.在環保管理方面,市有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
4.在工商管理方面,對無照經營戶外公共場所、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5、交通管理方面,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行為,有行政處罰權。
6.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垃圾、非法取土、拆除城市河道違章建築等水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7、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照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十九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於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城管執法部門不得設定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任務和指標。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應當按照規定全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