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