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聘請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