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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轉租房屋如何納稅?

法律分析: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公司取得的轉租收入為:“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房屋、房屋、物品、設備或者設施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業務。”。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單位和個人將租賃的房屋、物品、設備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於租賃行為,應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計稅依據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因此,企業將租用的廠房轉租的,應當按照租金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不能抵扣租金成本。適用稅率根據出租房屋用途不同而有所不同:按市場價格出租的住宅房屋,減按3%的稅率征收應納營業稅;按市場價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稅率為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