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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主的關系

當業主不交或不及時繳納物業費、供暖費時,壹些物業公司以此為借口,停電停水停暖,導致整個小區使用不便。這樣的解決方案嚴重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對此,物權法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主的關系”。

財產和所有者之間的關系

根據《物權法》第81條規定,業主可以選擇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管理。業主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後,應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將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權委托給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因此,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之間的問題是壹種合同關系。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業主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任何額外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采取緊急措施協助救援工作的同時,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物業管理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涉及到建築區劃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有效運行,建築區劃內的治安、環保、衛生、消防等諸多方面,涉及到每個業主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過程中,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接受業主的監督。《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是: (壹)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二)接受住宅區管委會和居民的監督;(三)接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住宅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監督可以采取以下不同形式,如對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合同提出批評和建議,查詢物業管理企業在履行合同中形成的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各類檔案材料,查詢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情況等。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有利於更好地為業主提供服務,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10。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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