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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種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如何計算是否加班?

神話1 8小時是加班。

小李是小區物業公司的保安。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綜合工時制。小李經常壹天工作11個小時,有時候周日也要上班,但是壹直拿不到公司發給他的加班費。小李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後,要求公司補發他幾年的加班費。法院調查發現,物業公司對保安實行綜合工時制,定期安排保安輪流休息。小李的實際工作時間總和未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

文章搜索:我國勞動法頒布於五天工作周實施之前。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綜合工時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特定壹天(或壹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彈性工時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職責範圍等原因不能按照標準工時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時間不定時需要彈性工作的員工所采取的彈性工時制度。在標準工作時間內,執行標準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以在上班前、下班後和休假時安排正常工作。

所以無論是綜合工時制還是不定時工時制,都沒有必要每天工作8小時,周末休息。執行上述兩項特殊工作時間的特殊崗位勞動者,即使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周末上班,也不壹定能像采取標準工時制度的普通勞動者壹樣,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

法官建議,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或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不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只能與勞動者約定適用標準工時制度。即使批準了,也只是特殊工時制度能和勞動者達成壹致的前提。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必須事先告知勞動者,並協商確定。

誤區二:特殊工作沒有加班費。

小張是某單位領導的司機。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同意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小張每天接送領導,領導有事也會通知他出車。幾年過去了,小張壹直沒有拿到加班費。小張將單位告上法庭後,法院認定小張確實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判決單位對小張超過標準工作總時間的部分支付加班費。

文章搜索:《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第八條規定,綜合計算期內特定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超過部分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和支付勞動報酬。

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只按周、月、季、年計算工作時間,但其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也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特殊崗位勞動者在綜合計算期內實際工作總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總時間的,勞動者可以就超出部分獲得150%的加班工資。

法官建議: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作制,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勞動者協商,企業的作息制度應當向勞動者公示。用人單位未約定對勞動者實行的工時制度,未依法向勞動者公示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和時限,勞動者要求按照標準工時制度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標準工時制度對用人單位提起仲裁和訴訟。

誤區三:只要時間過了,就算加班。

小王是某大學宿舍的值班門衛,與大學簽訂了綜合工時勞動合同。他是兩班倒,晚上11後可以睡覺。因為經常上夜班,所以周末不能休息。小王向單位索賠加班費,單位不同意。法院調查發現,門衛晚上可以休息,不需要提供勞動。綜合計算,小王的總工作時間並未超過法定標準時間,故僅判定單位向小王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和周末加班工資。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的,應當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未能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在審判實踐中,認定加班事實的標準需要強調加班的有效性和被動性,即加班必須是提供勞動的有效過程或被認可的行為。勞動者自願要求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安排其加班的,不能認定為有效加班的存在。單位征得勞動者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的,視為勞動者加班。認為勞動者只要在工作場所停留的時間超過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總時間,就可以獲得加班費,這是不可行的。

法官建議,雖然需要審查特殊崗位勞動者加班的效力和目的,但只要勞動者能夠提供加班確實發生並從事職務行為且非自願的證據,就可以提供考勤表、交接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加班的效力;為此,可提供加班通知單、加班審批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