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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業合同期內變更物業。

法律主觀性:

物業合同到期不續簽沒有補償。根據《民法通則》第九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決定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與原物業服務提供者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90日前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繼續辦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要求業主交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前的期間的物業費用。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947條。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決定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與原物業服務提供者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90日前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前,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繼續辦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要求業主交納該期間的物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