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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法》的通知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6日

濟南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措施

第壹條為進壹步增強住宅建築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濟陽區、濟南高新區、市南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萊蕪區、鋼城區、萊蕪高新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按照《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定》執行。

第三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民主協商、依法合規、安全保障、政府支持的原則。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相關政策制定和業務指導。

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現有住宅電梯相關工作。

相關區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轄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汙水處理、通信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精簡、便捷、高效的原則,配合現有住宅電梯服務。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屬地責任,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組織協調、宣傳和民主協商工作。居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的民主協商功能,積極化解業主之間關於增設電梯的矛盾和糾紛。涉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相對集中居住區的,相關單位應主動與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做好協商。

第五條現有住宅增設電梯以單元為單位,原則上壹個單元只允許增設壹部電梯。

有電梯的既有住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已經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能夠出具房屋產權來源合法證明的;

2017年6月20日前建成並投入使用,結構安全;

未納入房屋征收計劃的;

主體結構在4層以上無電梯的多業主住宅。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在原建設項目邊界內實施,滿足規劃、建築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和安全疏散等要求。電梯的外觀和材料應當與原建築的建築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改變原建築的主體結構形式。

第六條現有住宅電梯應當聽取本單位全體業主的意見,特別是因本單位增設電梯而在交通、采光、通風、噪聲等方面直接受到影響的相關業主的意見。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現有房屋增設電梯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自2021、1、1現有房屋增設電梯的,應當由占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並由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數占參加表決人數的業主簽署書面同意意見。

在業主自行協商的基礎上,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居委會搭建協商平臺,開展民主協商和議事聽證,引導各利益相關方理性表達意見和訴求,尋求各方意願的最大公約數,妥善解決問題和矛盾。

第七條現有住宅電梯資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所有者按壹定比例出資相同的資本;

房主和配偶雙方的住房公積金;

財政補貼資金;

社會投資;

依法可以用於增設電梯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凡在本單位投資增設電梯的業主或其書面代表、已售公房原產權單位、原房地產開發企業、電梯安裝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管理企業為增設電梯的建設單位,負責項目制定、組織協調、項目申報、設備采購、項目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並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業主同意在本單元增設電梯的,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增加電梯品牌、型號、施工方案;

增加電梯工程預算和施工費用分攤及籌集方案;

確定電梯使用人和投入使用後的電梯維護保養方式;

電梯投入使用後運行能耗、維護保養等費用的分攤和籌集方案;

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權益受到損害的業主的補償方案和補償資金的分配及籌集方案。

本單元其他業主對上述事項有異議的,業主可自行協商或在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單位協調下實施調解。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增設電梯的情況書面告知本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指導編制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做好相關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壹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導則》的要求,編制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

設計單位在設計前應核對原建築施工圖、結構施工圖、地質勘察報告等資料。如資料不全,應進行必要的補充勘測,以確保增加電梯後不影響原建築物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示增設電梯的規劃設計方案,公示期不少於10天。施工單位應根據反饋的合理化建議,會同設計單位優化設計方案,減少加裝電梯對相關業主的不利影響。

第十三條公示期滿後,建設單位持申報表、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經街道辦事處核實同意的規劃設計方案等材料,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查手續。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負責工程施工和監理,簽訂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並到所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施工備案手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應按有關規定進行。

電梯設備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電梯安裝單位需要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五條增設電梯涉及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汙、通信等管線遷移以及其他配套設施改造的,相關單位應當根據規劃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意見,開通綠色通道,簡化手續,優先安排。相關費用由出資增設電梯的相關業主承擔。

第十六條增設電梯施工現場必須設立明顯標誌,標明工程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的姓名及聯系電話、開竣工日期、規劃審查意見、施工備案程序等內容。施工單位負責保護施工現場的標誌。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公示的開通和竣工日期完成電梯增設工程。因建設單位自身原因逾期未竣工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比例或者數額由出資增設電梯的業主與電梯施工企業在施工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新增電梯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安裝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新增電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監督指導工作。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並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出具監督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新建電梯的所有權人可以* *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電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人,履行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人的相關義務。

增設電梯的業主未委托的,協商約定1業主作為電梯使用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其他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因房屋所有權轉移而變更電梯所有權人的,變更後的所有權人應當繼承原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新增電梯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監督檢查後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工程竣工驗收、電梯質量合格文件等相關技術資料,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保存。建設單位在申請新增電梯資金補助時,應當將新增電梯過程中形成的業主投票、規劃審查、施工備案等檔案和技術資料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歸檔保存。

第二十壹條電梯使用者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負責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相關建設手續擅自開工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對於現有住宅電梯工程的規劃審查和報建手續,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和破壞施工。因阻撓施工給其他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相關業主認為增設電梯侵犯自身民事權益或者對增設電梯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業主之間協商解決。如有分歧,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可依法組織調解或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第二十五條現有房屋增設電梯只是對原有房屋垂直交通系統的補充,因此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規劃指標,不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現有房屋加裝電梯無需重新辦理占地等相關手續,無需繳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六條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和社會組織依法探索新的商業模式,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第二十七條既有住宅電梯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由市財政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平陰縣、商河縣現有住宅電梯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軍隊建設離休幹部、經濟適用房等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增設電梯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8月20日發布的《濟南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