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落戶,是指投靠的夫妻不受職業、年齡、婚齡、人才中介機構、人才儲備機構、固定住所、戶籍類別的限制(人才派遣單位、被撤銷企業單位等間接用人單位集體戶除外),可以投靠戶口並遷入落戶。
孩子落戶需要以下條件:
1.未婚子女可以選擇隨父母投靠和隨遷定居,但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2.18周歲以下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在祖父母戶籍所在縣(市、區)就讀學校,且祖父母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
3.父母在市區、縣城無子女需要照顧,且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其1子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父母落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居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