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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不負責,以水電為要挾,強制繳納全部物業費。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1,公共照明用電不含物業費。除非物業合同中有事先約定。

2.物業公司以不買水電的方式索要物業費,是對業主權利的侵犯。可以向當地主管物業的房管局反映情況,但業主不交物業費是在合同履行之前,法院不應主張錯誤壹方的權利。案件不受理,就沒有答案。

3.正確的解決方案取決於妳所在社區的情況。物業應該屬於前期物業,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但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面積在1/2以上的業主同意才能更換。同時,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行使物業監督權。

4.壹個連自己的工作都做不好的物業應該更換,但是業主壹定要冷靜處理,不要采取過激的行動。此外,即使更換了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仍保留在法律限制範圍內向欠費業主申訴的權利。

5、業主大會壹定要合理合法的召開,壹般最好是在小區所在居委會的協助下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