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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代收快遞員丟失誰負責?

這個問題有四個人物,壹個是消費者,也就是買家,壹個是商家,也就是賣家,壹個是物業,壹個是快遞公司。消費者和商家的關系是買賣合同。商家通過快遞公司給買家發貨,商家和快遞公司之間也存在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存在代收快遞的事實。有代收義務的代收和無代收義務的代收,關系到業主是否讓物業代收快遞。業主委托物業代收快遞的,物業的服務範圍還包括為業主代辦快遞簽收服務。如果是這樣的話,會有兩個後果。壹種是賣家的商家已經通過快遞公司將買家購買的商品送達,完成了送貨的責任。此時,即使商品損壞或丟失,也與賣家商家無關。還有壹個就是這個時候商家要保管好物品,等待失主和買家來取。如果買家拿到貨後發現貨物損壞或丟失,應該找物業管理公司,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如果業主沒有委托物業代收快遞,那麽物業公司就不應該幫業主簽收和保管快遞。如果業主沒有告知快遞公司將快遞送到物業,而是快遞公司將快遞送到物業,物業簽收,那麽就不能認定業主收到了快遞。如果此時快遞丟失或損壞,那麽業主也需要向商家維權,要求賣家補貨退款,與物業公司無關。如果業主臨時委托物業簽收保管快遞,那麽當快遞公司將快遞交給物業公司的時候,已經可以視為賣方已經完成了交付。如果物品在財產保全過程中丟失或損壞,那麽物業公司不必承擔責任,賣家和快遞公司自己也不必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