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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拒交物業費合理嗎?

楊女士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65年6月30日+04日未繳納物業管理費,故未繳納該費用。楊女士說,小區業主大會已經做出了解聘壹家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但她還沒有選聘新的。現在某物業服務企業還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稱某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不合格,惡意關掉她家暖氣閥門。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多次辱罵。

某物業服務企業多次催繳楊女士拖欠的物業管理費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1)判令楊女士向該物業服務企業支付2006年1至2004年65438+30期間的物業管理費33584.52元。(2)判令楊女士按每日所欠金額的千分之壹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違約金,直至實際支付日止。壹審判決後,楊女士提起上訴。

焦點問題

1.業主可以以物業服務有缺陷為由拒絕繳納全部物業服務費嗎?

2.物業服務企業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要求辦公場所在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支付物業服務費,是否合理?

3.業主大會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業主可以不相應繳納物業服務費嗎?

法院判決

壹審法院判決:(1)楊女士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14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人民幣20000元;(2)駁回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正常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需的相關資料和其委托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物業服務企業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拒絕退出或者移交並請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