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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前物業費應該由誰來交?

法律分析:物業過戶前的物業費應根據民事自治原則和買賣雙方的合同約定確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按照慣例,在房產“交付”(未過戶)前,物業費應由賣方承擔。但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依法向房產使用人追償,現使用人追償後可以向出賣人追償。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等申請不動產登記。,雙方應同時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