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五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