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業主大會制度。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並存,業主大會決策,業主委員會執行。
第二,業主公約制度。業主公約是業主訂立並遵守的行為準則,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倡導業主通過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物業驗收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查驗物業的部位、設施和設備,並與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建設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相關資料。
五、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六、物業管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七、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