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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追繳時效期限

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的,物業公司向法院主張,物業服務費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知道拖欠物業服務費之時起算。物業有拖延收樓、未能與業主簽訂合同、服務質量差、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行為的,業主可暫緩繳費或拒付。

可以不交物業費的情況有:

1,物業費的收取應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之日起算,不應從購房合同載明的交房日起算。如果開發商未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業主可以拒付此期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未與業主簽訂合同,業主可以拒付;

3.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的供暖、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支付範圍內的,可以拒付;

4、物業服務質量差可以暫時拒絕,但必須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到實質性的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絕交付;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業主可以拒付擅自提高的部分;

7.因房屋質量問題未交房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

8.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業主可以拒絕提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