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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和諧、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和《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按照合同約定委托物業服務人員或者由業主自行維護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黨建引領、政府監管、業主自治、誠實信用、規範服務、行業自律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當地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服務和管理水平,推進“智慧平安社區”建設,完善社會化和市場化相結合的物業管理機制,推動物業管理融入城市基層社會治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通過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物業管理,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矛盾和糾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教育體育、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開展物業管理活動的服務和監督。第六條建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服務提供者、建設單位、專業經營單位等相關方代表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相關事宜,化解物業服務矛盾和糾紛。第七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依法有序開展相關工作,支持和監督物業服務行業協會加強自律管理,制定和實施服務規範,培訓從業人員,規範經營行為,推進依法誠信經營,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本市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壹節業主第八條本條例所稱業主包括:

(壹)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三)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基於與建設單位進行商品房買賣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占有房屋,但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業主的權利,承擔業主的義務。第九條承租人、借款人或者其他實際使用人是物業的使用人。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的承擔和支付方式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第十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並監督合同的履行;

(二)申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並依法享有被選舉權;

(三)對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和換屆選舉小組成員提出意見;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或者申請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提出工作建議;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申請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

(七)監督物業的使用、維護和改造;

(八)要求業主委員會公開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位、會所、架空層、廣告位的出租業務和其他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

(九)反映、舉報、勸阻和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建設和占用綠地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