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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造成財產損失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的問題。

法律分析:居民小區墜物致人受傷的,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因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妥善及時處置安全隱患,未盡到物業管理義務,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