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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保障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和社區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東省消防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鎮(村)、街道辦事處建立的專業消防隊伍。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第四條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轄區內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業務指導。第五條專職社會消防組織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本責任區域內的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隊撲救責任區域外的火災,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第六條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建立或者撤銷,必須經市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消防員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取得崗位證書後持證上崗。第七條年國民生產總值1億元以上的城鎮、村莊,火災危險性較大或者遠離城市消防站的大中型企業,應當建立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第八條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營房設施,由建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負責建設。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由設立單位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配備,並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第九條專職社會消防組織應當建立防火責任制,定期對責任區域進行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並建立防火檔案。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專職社會消防組織實行晝夜值班制度,在特殊時期加強值班。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崗位。第十條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開展消防宣傳活動,普及消防知識,檢查和監督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實。第十壹條在責任區內改變物資生產、儲存性質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向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確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二條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組織消防員熟悉本轄區的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重點單位,並建立必要的業務基礎數據檔案。第十三條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執勤、滅火、應急救援、業務訓練,參照《公安消防隊執勤條例》和《公安消防隊訓練大綱》的規定執行。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組織消防員加強滅火戰術和技術的訓練,制定責任區域內重點單位的滅火預案,並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演練。第十四條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立即組織整治其責任區域內的火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人員、車輛、裝備和器材在滅火、應急救援和全市消防活動中,應當服從市公安消防機構的統壹調度和指揮。第十五條社會專職消防組織人員的傷亡保險和傷殘保險由所在單位辦理。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人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救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勞動保險或者傷亡賠償的規定辦理。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可以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申報革命烈士。第十六條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撲救責任區外單位火災或者參與其他應急救援的費用,如燃料、滅火劑、器材等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第十七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