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的部位、設施開展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