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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因為更換水表導致漏水,樓下被淹,物業有責任嗎?

第壹,如果認定漏水是由於房屋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造成的,在保修期內,受損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對房屋漏水進行維修,並賠償業主由此造成的損失。《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二,如果樓上業主確實因裝修或鋪設水管導致樓下業主漏水,樓上住戶應及時查明漏水原因並進行維修,也應對其不當行為給樓下住戶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物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如果漏水是樓下住戶裝修造成的,樓下業主不能以此為由向樓上業主索賠。給樓上業主造成損害的,樓下業主也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第四,如果由於建築防水材料自然老化導致漏水,樓上樓下業主* * *應該分擔部分維修責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住宅建築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壹)住宅建築或者商業建築、非住宅建築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