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布房產信息?
對下列應當向所有權人公開的信息和資料,所有權人請求公布和查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2.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會議記錄;
3、物業服務合同中,* * *部分的使用和收益;
4.建築司內規劃用於停車的停車位和車庫的配置;
5.其他應當向業主披露的信息和資料。
綜上所述,業主知情權可以由單個業主享有,不需要集體行使。雖然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了業主的知情權,但並沒有規定必須集體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78條
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