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因排除請求權而損害或者可能損害財產權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排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八條財產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侵犯財產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民法典自2021 1 1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