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人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註冊申請人,並頒發註冊證書。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