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物業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