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群眾對治安問題的舉報、投訴和詢問,是公安機關指揮中心的重要職能之壹。
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或者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