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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司壹般每個月什麽時候發?

社保公司壹般從11之日到當月最後壹個工作日繳納。

壹、社保每月繳納時間

每月1-10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對受理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核實當月的征繳數據。每月11至當月最後壹個工作日為受理申報單位時間。繳費單位如有人員增減,須在當月及時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年度申報不接受當月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

每月10日,社保經辦機構核實當月數據後,由參保單位向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我國社保繳納時間有多長?

要知道社保繳納的時間,需要對“社保繳納年限”有壹定的了解。社保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是計算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壹。另外,社保繳費年限不同於連續工齡,但在時間上兩者有壹定的關系。

根據相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滿15年,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此外,國務院印發了《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明確指出要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全面落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落實醫保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實現各地醫保繳費年限互認,累計計算。新政的實施可以方便廣大異地職工繼續參保,保持社保繳費年限,方便就醫。

“每月社保繳納時間”的問題涉及到壹個時間範圍,我們必須在這個時間內繳納。而且每個月社保的繳納時間也不只有規定。我國對拓跋扈的社保繳納時間有規定。我們必須按照規定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