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不按以下方式向員工支付社保補償金:
(1)補償勞動者少收或無收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三)承擔與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罰款等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費用;
(五)對勞動者造成的其他費用的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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