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在月中或者月末,15左右或者30號左右。
壹般情況下,失業救濟金從申請當月開始,每月15日發放,系統發放日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當月發放15前新登記核定的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時間每個地區都不壹樣。具體繳費時間要咨詢當地社保局,不固定在月初或月末。比如廣州的失業保險壹般是在次月10前繳納上月,具體時間不確定。
壹般審核失業金需要五天時間。如果人數太多或者提交的資料不全,會影響到福利的發放時間,但最遲會在壹個月內完成審核。失業救濟金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憑此證件可在指定地區領取自己的救濟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1.失業人員在工作期間已辦理失業保險並繳費滿壹年的;
2、失業不是因為我自己的意願;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的。
3.多久可以領失業金?
領取失業金的時間與繳納社保的時間有關,但壹般需要24個月左右。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主要根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年限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年不滿5年:最長為12個月;
2.5年後累計繳費時間小於10年: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最長24個月。
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具體領取期限按照上述規定和當地失業保險政策執行。
很多人認為失業救濟金只能領壹次。如果已經領了,失業了就不能再領了。但實際上,我國法律對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次數並沒有限制。簡單來說,失業勞動者只要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就可以領取,即使之前已經領取過,這個也不受影響。但要特別註意的是,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要重新計算失業保險金的繳納時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重新就業的;(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三)已經移居國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五)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