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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號卸任後的社保誰來承擔?

離職日期在社保繳納截止日期之前的,該員工當月的社保費用由公司承擔;另壹方面,如果離職日期在社保繳納截止日期之後,那麽社保費用可能需要員工個人承擔或者與公司協商解決。

第壹,辭職日期和社保繳納截止日期的關系

大部分地區的社保繳納都有壹定的截止日期,壹般是每個月的某壹天。如果員工在社保繳納截止日期前離職,公司需要為該員工繳納社保費用,因為該員工當月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這是因為社保費用是根據員工工作期間的工資基數計算的,所以即使員工月中離職,公司仍然需要為其繳納整個月的社保。

但如果員工在社保繳納截止日期後離職,情況就不壹樣了。這種情況下,員工已經辭職,不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公司可能不再承擔其社保費用。但具體處理方式可能因公司而異,有些公司可能會與員工協商分擔社保費用,或者按照公司規定處理。

第二,公司法規對社保承諾的影響

除了離職日期和社保繳納截止日期的關系,公司的具體規定也會對社保承諾產生影響。有些公司可能會在員工手冊或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離職後社保費用的處理方式。員工離職前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此外,對於壹些特殊情況,如員工離職前已向公司申請社保轉移,或離職時公司與員工達成具體社保承諾協議,社保費用承擔方式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總而言之:

20號辭職的社保問題,需要根據辭職日期和社保繳納截止日期的關系以及公司的具體規定來確定。如果離職日期在社保繳納截止日期之前,公司通常需要承擔當月的社保費用;如果離職日期晚於社保繳納截止日期,社保費用的承擔方式可能因公司而異,需要與員工協商解決或按公司規定辦理。員工離職前應了解公司的相關規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5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6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5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