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七條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在新就業地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 由新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原則上隨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個人賬戶余額(包括個人繳納部分和單位繳納部分)通過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