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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壹年沒交社保怎麽起訴?

法律分析:向社保機構舉報,起訴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選擇三種維權方式:1。以單位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2.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3.向社保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壹條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予彌補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