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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社保去哪裏起訴?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會損害員工的勞動權益。職工壹旦工傷,可能會因為沒有社保而影響工傷認定,甚至傷殘鑒定。如果妳的用人單位沒有給妳買社保,妳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投訴。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欠繳通知書》,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書後五個工作日內補繳社會保險費, 並告知其逾期不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壹)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隱瞞、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