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需要認定繳費職工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的,出具繳費職工人事檔案;
3.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七條參加外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跨省就業,參加本省職工養老保險後需要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應當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跨省轉移。
在國家未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政策前,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移統籌基金。
第八條需要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應當向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跨省轉移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轉移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