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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醫保騙保的標準是什麽?

醫保詐騙案件的立案標準是,犯罪嫌疑人詐騙金額在3000元以上至1000元的,公安機關將確立為刑事案件。對於這類利用醫療保險詐騙的刑事案件,不按保險詐騙罪定罪,而是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1.以醫保欺詐立案的標準是什麽?

騙取醫保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可以做成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醫療保險詐騙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170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172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6條

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由於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醫保欺詐案件的立案標準不能壹概而論,最低為3000元。但如果醫保欺詐不構成刑事犯罪,社保機構也會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