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主要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在保持主要功能、標準規範不變、關鍵系統不變、管理主體不變的前提下,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同意,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可以承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第十九條社會保障卡因損壞、遺失、過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應當列入失效名單。無效清單應分級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管理全國、全省、全市的社會保障卡失效名單,並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