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做這樣的生意是否合法可靠,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並沒有違法的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後,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在社保的形式上,個人和經辦機構之間實際上不存在勞動關系。社會保障是否與具體法律掛鉤,因地而異。《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雖然《社會保險法》強制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這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但並不禁止用人單位為不在本單位的員工繳納社保費用。該行為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勞動者和企業創造符合繳納社會保險費要求、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