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費中斷情況如下:
1,單位中斷繳費(包括未按時足額繳費),醫療保險暫停並記入單位職工個人賬戶且賬戶被封,暫停參保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單位自籌資金按醫保政策報銷;
2.壹年內暫停繳費續保的,續保生效之日起發生的住院費用可以報銷,續保前發生住院費用的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果中斷繳費超過壹年,有6個月的豁免期。
醫療保險中斷的後果如下:
1、新參保職工(含中斷繳費1年以上重新參保的)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滿1年(不含補繳期)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按50%計發;
3、不滿六個月,不付款。
沒有間斷繳費的,或者間斷繳費不超過壹年的,住院當月繳費,不影響醫保報銷。
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是累積的,不會因為中途停繳而清零。中斷後有繳費的,累計以前參保的年限和個人繳費的金額。壹個醫保繳費年度內,停止社保繳費3個月,醫保繳費年限清零,重新計算。個人賬戶余額會被激活,重新繳納醫保後可以繼續使用,所以個人繳納的醫保金額不會被清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62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拍賣所得用於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