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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且處於失業狀態的城鎮戶籍人員,可向戶籍所在地社區申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已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在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後,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三年。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繳費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