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並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憑辭職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3.向社保部門提交失業登記和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申請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如下: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或者不滿壹年,但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有期限。
2.不按本人意願中止雇傭關系。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失業救濟金只能申領壹次,不能與失業保險金同時領取;2020年3月至6月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可同時享受臨時價格補貼,失業人員無需申請;領取失業救濟金,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減少。對重新就業並參保的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累計計算;發放失業救濟金期間,失業保險關系不轉出(轉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享受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求職補貼、喪葬補貼和撫恤金等失業保險待遇。
綜上,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未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核定確認手續或說明求職情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終止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