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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法關於單位繳納社保的規定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1.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職工繳納社保的基數和繳費比例。

1.職工繳納社保的基數按照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

2.支付比例,

3.在職職工按社保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工傷待遇、生育待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待遇。

二、職工繳納社保的基數和繳費比例。

1.職工繳納社保的基數根據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上壹年度未滿12個月的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不低於上壹年度全省平均工資的60%且高於300%。

2.繳費比例:養老保險28%(企業20,個人8%),醫療保險10%(企業8%,個人2%),失業保險3%(企業2Z%,個人1%),工傷、生育保險由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全額繳納。

職工應繳納的社保,由企業在職工應付工資中代扣代繳。

3.在職職工按社保規定享受醫保待遇、工傷待遇、生育待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待遇。繳費年限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享受退休工資和退休醫療保險。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