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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社保繳費年限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雲人社發[2009]172號

主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雲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86號),現將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通知如下:

1.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退休時,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即退休人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2003年1之前國家和省規定認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二是參保人員退休時,繳費年限未達到上述規定最低年限的,在退休前壹個月按繳費基數和參保地單位繳費費率壹次性繳費後,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不計入個人賬戶。

三、參保人在其他統籌地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計算為本統籌地區的累計繳費年限,享受本統籌地區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由其他統籌地區轉入的,由轉入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繳費年限證明,其個人賬戶余額壹並轉移。

4.支付期的確定。實際繳費年限由統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如果被保險人正常退休,

視同繳費年限由統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參保人員提前退休的,視同繳費年限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參保人繳費年限有爭議的,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被保險人退休證明註明有養老保險作為繳費年限的,可視為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其他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以個人檔案記錄為準。

五、本通知適用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單壹繳費基數的統籌地區(即退休人員和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

參考雲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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