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內容摘要:
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參保人在新就業地繼續參保後,應當到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養老保險證,交由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其養老保險關系並備案。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參保人出具養老保險證明。
第四,賬戶轉移
在轉移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和當地養老金總額轉移到新參保地。
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申請和支付
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由最後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和審核手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金和死亡撫恤金的年度調整和增加。
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方法
參保人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時,基礎養老金按照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參保人在省內不同參保地的平均繳費水平分段計發,按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的年度調整按最後壹次參保地的標準執行。
領取基礎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死亡的,死亡待遇按照最後參保地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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