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說過了這個年齡,就可以認為個人有壹定的勞動能力和承擔責任。因此,從這個年齡開始,個人就可以開始參加社會保險,為自己未來的生活和健康提供壹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