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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基數低於實際收入的,單位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怎麽處理?

社會保障知識

今天和大家壹起分析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知識點,同時用兩個實際案例分析如何處理類似的事情!

第壹,繳費基數

參保人的社保繳費基數壹般有三種情況:

第壹種是以本人上壹年度工資總收入(含津貼、獎金)的月平均值作為本年度的月繳費基數,限制為繳費基數在本人社會工資的60%至300%以內。

第二種是剛入職的新員工。以入職第壹個月的全薪作為繳費基數,由於缺乏績效、獎金等資金支持,基數較低。

第三種是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社會工資的60%到300%範圍內自由選擇繳納!

第二,低基薪的影響?

社保的繳費基數決定了繳費人需要繳納的費用數額,以及在職人員的福利享受,最重要的是決定了退休後的養老金。

但很多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選擇按照社會工資的60%來支付,而不是按照職工個人平均工資來支付。

可能有人覺得社保基數低,個人繳費就低,工資就高(我家單位很多人都這麽想!),非常好!

其實繳費基數的降低對員工的影響是很大的!

壹是醫保個人賬戶月收入與繳費基數掛鉤。基數越低,個人賬戶收入越低。

比如,職工繳費基數由2000元變為1000元,個人賬戶金額按2%計算,壹年減少20元,減少240元。

二是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時,按繳費基數計算壹次性傷殘津貼和各種津貼。

比如上次工傷,各種賠償都是按照繳費基數計算的,基數低自然賠償就少。

三是養老保險,基數低,導致進入個人賬戶的錢少,最終退休後個人賬戶領取的養老金低;基數低,個人月平均繳費指數就低,退休後統籌賬戶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就低!

三。工傷保險案例

張某某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張某某繳納社保。張某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

社保中心理賠時,張某某意識到社保繳費基數低,張某某工傷賠償低。故張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單位賠償張某某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駁回起訴!

為什麽我們不能起訴呢?

壹方面,仲裁先例(仲裁先例的具體內容可以由專業人士分析)是《社會保障法》最重要的規定。

涉及的法律條款涉及《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簡單來說,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的,社保征收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如果單位還錢,張某某沒有損失,差額補齊。所以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法院不能判決單位補差價!

第四,退休檢控案件

李某某壹直在某單位工作。等他退休養老的時候才發現,單位是按最低標準繳費的。

李某某因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仲裁部門不予受理,李某某起訴至法院。

最終法院判決單位賠償李社保待遇損失!

請註意:

妳去法院起訴,壹定是起訴經濟損失,而不是起訴社保繳納。社保繳納屬於征收部門的權力和責任,而不是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