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納失業保險費原因說明;
2.逾期未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提供逾期人員的勞動合同原件;
3.逾期超過3個月的,企業單位提供逾期人員勞動合同原件和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參保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事業單位提供參保卡復印件和工資審批表(加蓋單位公章)。
“補繳”是指用人單位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含失業保險費)申報手續前提下的“補繳”,以及用人單位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申報手續後,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繳”。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