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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給員工買社保怎麽辦?

法律解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 (壹)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沒有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三)承擔與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相關罰款等費用。(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他費用。比如,由於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無法及時轉移檔案,影響勞動者再就業的工資損失。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勞動爭議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公平、及時和以調解為主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