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攜帶異地醫院開具的出院小結、發票、用藥清單、單位開具的異地就醫證明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
2.用於住院費、藥費等。,賠償也可以在當地社保機構報銷。
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包括:
1,搶救期間醫療費用;
2.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
3、手術材料和輔助器具;
4.床位費:按當地醫保標準。除因急性顱腦損傷、復雜內臟損傷需入住ICU者外,脫離危險後應立即轉入普通病房;
5.康復理療費:按當地醫保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三種,醫保範圍外的康復理療不予補償;
6、換藥和康復功能指導訓練:根據當地醫療保險標準結合疾病需要;
7.救護車費:按當地衛生部門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計算;
8.其他費用:不按規定賠償的費用,不予賠償;
9.繼續醫療費用:為了提前結案,被保險人可以提前支付未來傷者必要的繼續醫療費用。只有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明確註明主管醫生需要繼續治療,或半年或壹年後取出內固定器,或定期復查或記錄後續治療費用,以及保險記錄提供的後續費用已支付的賠償支付憑證,才能對繼續醫療費用進行復查。根據病情需要,明顯超出病情需要的,繼續醫療的審核費不予補償。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醫保政策法規可能不同,電子醫保券的具體政策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建議咨詢當地社保局或醫保部門,了解具體政策和使用流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