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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委托的社保協議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繳費單位應為“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是和公司簽訂的,社會保險也要以公司的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繳納社保費用,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有些地方對委托繳納社保的行為進行了規範。如2065438年7月1日實施的《長沙市規範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用人單位參保登記時,應當提供社會保險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被委托單位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機構員工的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申報,應提供社會保險登記證、授權委托書、經辦機構確認的員工花名冊、工資支付的會計憑證等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事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關於經辦的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繳費時,不得將本機構職工登記在本機構職工名下。”從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委托代理機構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賬戶仍為公司賬戶,可稱為“代繳社保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機構賬戶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賬戶為代理機構賬戶)。後者的社保繳納行為在壹定程度上沖擊了國家就業登記制度(實際就業單位與登記就業單位不壹致),這是政府不提倡的。目前上海、廣州等地在辦理居住證積分、轉戶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稅繳納單位壹致,壹定程度上體現了政府的引導。員工對戶口的利益訴求會間接倒逼企業規範社保繳納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本身也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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