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六條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規定限額的醫事服務費、藥費(含自費藥、營養藥)由職工本人承擔。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女職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憑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療費。